【經濟日報╱記者陳美珍/台北報導】2011.04.04
今年4月1日起,凡販售貨務及勞務的售價均需內含營業稅,售價非含稅而採外加式稅款者,財政部將針對每張發票最低罰款新台幣1,500元、最高罰款1.5萬元。
過去不少商家經常利用「要發票,就多付5%營業稅」的說詞,誘導消費者放棄索取發票。在新制上路後,財政部特別提醒,部分3C業者習慣定價不含5%營業稅的銷售手法若不改變,將會觸法受罰。
由消費者檢舉開發票需另付5%營業稅者,一年內被檢舉或查獲達三次以上者,將會被停業。
財政部在今年1月26日修正公布的營經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多項條文授權行政院核定施行日期,其中包括發票售價應內含稅額的規定,行政院日前已核定一律自今年4月1日起實施。
財部強調,發票獎金從今年1-2月期開始增設1,000萬元特別獎,如今再加上營業稅法明定售價須內含營業稅並正式開罰後,商家不得再明目張膽以「另加5%營業稅」方式,阻斷消費者索取發票的念頭。
依據修正後的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4月1日起,定價外加5%營業稅者,要被處1,500元到1.5萬元罰款,並列入查稅黑名單。
目前營業稅率為5%。以市售100元的貨物為例,貨品本身價值95元,另有5元是營業稅,因此定價100元的貨物已含有5元的營業稅。
財部強調,由於加值稅已內含營業稅,不論「報價」或「定價」均不能再額外加5%稅款。消費者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若遇營業人要開發票要「另外加稅」的情況,可以拒絕購買或向稅捐機關檢舉。
4月1日實施的營業稅新制還包括全部由視障者經營與提供按摩勞務服務的業者,其營業稅率訂為1%;保稅區業者銷售給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保稅區,而直接出口的貨物,或暫時存放在特定保稅區以供外銷的貨物,亦可比照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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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發票是消費者的權益,也是一種保障! 所有正常管道之商品本應都有發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