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至114年~
買節能家電減徵貨物稅
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為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產品,以達節能減碳、綠色消費目標。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4年6月14日止,
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千元為限,
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
立法院5/30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第31條」修正草案,延長購買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措施2年至114年6月14日
連結:(線上辦理)